各市建委(建设局),温州市、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,各县(市、区)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,各有关单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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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》要求,我厅制定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基本条件》,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。现一并印发给你们,请各地、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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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基本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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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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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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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基本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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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单位,应当符合相应的基本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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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,按照相应的业务规模,分为一类项目、二类项目和三类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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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类项目是指,需要对1000个以上的处理设施,或者日处理能力合计20000吨以上的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的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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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类项目是指,需要对400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处理设施,或者对日处理能力合计10000吨以上20000吨以下的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的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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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类项目是指,需要对400个以下的处理设施,或者对日处理能力合计10000吨以下的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的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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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行维护单位承接运行维护业务应当符合相应的基本条件,并在运行维护期间保持相应的条件,具体条件详见附表1-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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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,以下均不包含本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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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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